房屋貸款戶之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

臺北縣平溪鄉農會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 北縣平農信字第0970000225號
   
主  旨: 為公告本會「房屋貸款戶之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事 。
   
依  據: 依據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 97年4月22日農訓企研字第 097000522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本會房屋貸款戶若符合「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之1之自用住宅者,因發生貸款遲繳,原簽定借款契約內之加速條 款,其部分內容變更為如下所示:
   
 
「台端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法院外前置協商請求,倘台端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2期,並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並就遲延履行未逾2期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即協商方案之清償年限)按期平均攤還,且所積欠的本金,按本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則本會不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自用住宅,係指自己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
   
 
自用住宅貸款,係指 台端 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 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本會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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