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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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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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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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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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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於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均可含附屬設備)其機種、機型或牌型,以農委會正式核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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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於購置經農委會個案核定之全新農漁業自動化設備(均含附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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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用於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以有關投資計畫經農委會核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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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限供作從事農(漁)業之用,其屬於同一機種者,每一戶以貸款一台(套)為原則,同機種汰舊換新時,應將舊機有關貸款還清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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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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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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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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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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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或購置園區內廠房、設施、設備、溫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支出及相關經營所須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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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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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漁)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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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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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農(漁)會事業發展、經營管理改善或經農委會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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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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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之產銷班班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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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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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產銷班班員投資於所經營的農場,或為擴大經營業務,發展自動化、資訊化及商品化等,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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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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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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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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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具有經營能力與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或當地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核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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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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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興、修建或加強各種公共設施所需投資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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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從事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所需資本支出或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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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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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正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或漁會甲類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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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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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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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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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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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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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陸上養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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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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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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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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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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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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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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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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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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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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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會正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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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保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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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漁會甲類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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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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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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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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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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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既有貸款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且年息為百分之五•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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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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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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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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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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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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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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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昇養豬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農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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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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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上述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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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畜牧場(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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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禽畜糞堆肥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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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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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供有關業者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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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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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及除臭設備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或已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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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購置肉品加工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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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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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齡在18歲至35足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4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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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職以上農、林、漁、 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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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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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者,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但貸款用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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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年齡在35歲以上至65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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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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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及其因生產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之改進擴充所需興修農(林)業設施、購地及購買農用(營林)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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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一,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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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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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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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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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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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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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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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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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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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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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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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購置毗鄰之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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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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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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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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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本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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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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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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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繼承人因繼承耕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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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若屬於農業政策不鼓勵經營項目者,不予核貸;不鼓勵經營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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